委托代理人钱启攀,系法律援助,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光茂,与原告娄必炬系翁婿关系,一般代理。
被告娄义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胡龙,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娄义海,与被告娄义江系亲兄弟,一般代理。
原告娄必炬诉被告娄义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10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必炬及委托代理人钱启攀、钱光茂、被告娄义江及委托代理人胡龙、娄义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原有房屋四间,于2006年11月17日,将其中二间卖给被告。被告私自在楼顶违规修建住房达三层,并在北面墙体外伸出一米多建筑面积,在实行升楼加层时,为保证原、被告双方房屋及人身财产安全,原告及时向被告提出了严正交涉,并提出无偿提供场地让被告立柱加固基础,在面对原告的交涉下,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了《修建房子加层协议》,但被告不顾双方的约定,拒不立柱加固墙体,违约违规升楼加层,给原被告双方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安全隐,2014年10月5日14时许,房屋发生倒塌,造成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31 940元。由于被告未按规定升楼加层,致使房屋发生倒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31 94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房屋均是原告所建,我于2006年11月17日,购买原告的房屋一楼一底共4间属实。被告房屋一层后一间下面系架空层,该架空层属原告所有。2009年,被告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在其购买的房屋加修2层,双方签订协议,被告完全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2014年5月,原告将其拆下的旧房木料约3吨重,全部堆放在架空层的横杠上,结果将横杠压断,造成被告的房屋全部垮塌,原告的房屋并没有全部垮塌,只垮塌一只角,原告的损失只是一只房角,其它房屋部分是原告自行拆毁的,在本案中,被告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有位于羊磴至复兴公路边地名湾塘的房屋四间,无地质、房屋设计资料,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2006年11月17日,将其中二间卖给被告,被告房屋一层下面系架空层,该架空层属原告所有,2009年,被告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下,在其购买的房屋加修2层,双方签订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架空层增加柱子四根,被告增加了柱子。2014年5月,原告将自己的旧房木料堆放在架空层处,2014年10月5日14时许,娄义江的房屋发生倒塌,原告的房屋严重受损,形成危房,在羊磴镇人民政府组织下被拆除。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发生垮塌事实存在,发生垮塌事实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引起的,原告所举证据不能确定由被告加层导致房屋发生的必然结果。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娄必炬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4659元,由原告娄必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9318元,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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