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委托代理人娄作全,7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系原告娄方饶之父,特别授权。
被告娄义先,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梁丹丹,现年2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被告娄义先之女。
被告梁周铁,现年18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被告娄义先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饶诉被告娄义先、梁丹丹、梁周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娄义先、梁丹丹、梁周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方饶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饶撤回对被告娄义先、梁丹丹、梁周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方饶负担。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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