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敖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后,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迪
")被告敖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等材料后,现公告期限已届满,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15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刘祥友
人民陪审员 陈治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