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戴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祥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戴强、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查,原告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与被告有婚姻关系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友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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