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46
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U组团第商业2A栋1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罗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卫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龙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学利,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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