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杨作琴,出生年月不详。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申请人罗从中申请宣告杨作琴失踪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洪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从中称:其弟弟罗从明于2000年10月与被申请人杨作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生育一子罗某某。2003年,被申请人杨作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后罗从明于2005年12月15日去世,罗某某现无人抚养。所以请求宣告杨作琴失踪,罗从中为罗某某的抚养人,并指定申请人罗从中为罗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经查,杨作琴,女,住址不详,出生年月不详。被申请人杨作琴于2000年10月与罗从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1年共同生育一子罗某某。后被申请人杨作琴于2003年外出离开后,至今下落不明,罗从明于2005年12月15日死亡,现罗某某无人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3日在桐梓县坡渡镇林紫村张贴发出寻找杨作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作琴仍然下落不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杨作琴失踪前无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作琴于2003年外出离开后至今没有音讯,下落不明已满2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罗从中为被申请人杨作琴之子罗某某伯父,可以成为罗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作琴为失踪人。
二、指定罗从中为罗某某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黎洪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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