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元蒙,系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松坎镇岩椅村。
法定代表人唐仕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平,系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绍刚诉被告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审查发现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桐劳人仲裁字〈2014〉第503号)已于当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5)桐法民初字第146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我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本案应当撤销,并入我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46号案件中一并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51号案件,将该案诉讼请求并入本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146号案件中一并审理;
二、桐梓天王星松蓥煤业有限公司在(2015)桐法民初字第146号案件中的主体为“原告(并案被告)”,张绍刚在(2015)桐法民初字第146号案件中的主体为“被告(并案原告)”。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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