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开国。
委托代理人杨金平,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培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子尹路305号A-3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强。
被告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桃溪路口综合楼B楼。
法定代表人尚宪东。
委托代理人黎治忠、万力,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培华、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培华、遵义盛园达建筑装潢工程公司、遵义市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卢方林
代理审判员 何小飞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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