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系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德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俊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 690元由(缓交)由原告钟俊德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