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秀与王国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45
原告杨云秀,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王国亮,河南省中牟县人,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涛,系王国亮之同事。

被告上海景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16幢2366室。

法定代表人马正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涛。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汪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锴,系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云秀诉被告王国亮、上海景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以需要核实调取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云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313.5元由原告杨云秀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珊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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