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冉贤平
审 判 员 韩庆均
人民陪审员 全安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焱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冉贤平
审 判 员 韩庆均
人民陪审员 全安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