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罗朝瀚,主任。
委托代理人邰超,员工。
被告王仁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其他不详。
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邓成孝,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对被告王仁智、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钰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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