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娄山宾馆七楼。
法定代表人袁亚,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龙诉被告贵州省桐梓县长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以将4月20日下午开庭审理的时间看错成4月24日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 846元(缓交)由原告何龙负担。
审判员 韩 庆 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玉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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