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强与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44
原告苟永强,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李帮财,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原告之工友。

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九坝镇街上栗子粮站。

法定代表人夏飞洋,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永强诉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不希望以公告送达方式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退回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永强撤回对被告遵义赏天赐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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