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守健,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锦荣,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龙江村。
法定代表人高龙立。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守健与被告遵义市昱丰多微钾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冯守健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守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守健承担。
审 判 长 莫红梅
审 判 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蒙柳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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