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名
被告遵义市富华家居博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富华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叶肇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幼铭诉被告遵义市大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富华家居博览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符幼铭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符幼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符幼铭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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