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游光勇,系贵州省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21101443。
被告何光伍,贵州省水城县人,自由职业,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蒋世俊诉被告何光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太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世俊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游光勇、被告何光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世俊诉称:2013年4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包位于玉舍镇的凯华综合楼工地上从事架子安装工作,月工资6000元。被告何光伍并无相应建筑资质。2014年6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在工作时摔伤,在水城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44天,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股骨下段骨折。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九级并需要后续治疗费9433.5元。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原告出院后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据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14717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1320元,残疾补助金21736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9433.5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5000元,合计61226.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光伍辩称:第一、对原告请求的相关伤残赔偿金
没有异议;第二、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要求过高,我只承担60元每天;第三、误工费要求过高,农民工没有保底工资的,做一天就给一天的工资。第四、精神抚慰金过高;第五、鉴定费有发票是可以认可的;第六、交通费不认可,但只要原告提供正规发票证明,可以承担;后续治疗费需要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起,被告何光伍雇佣原告蒋世俊在其玉舍镇的凯华综合楼工地上从事架子安装工作。2014年6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蒋世俊安装工作中摔伤,原告受伤后,在水城矿业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44天,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股骨下段骨折,住院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原告受伤后,2014年9月22日,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并需要后续治疗费9433.5元。原告蒋世俊系农村居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病历及诊断证明、鉴定费收费收据、六盘水市医院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及六盘水市医院医疗评估鉴定意见书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招用原告从事架子安装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何光伍作为雇主,对原告蒋世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蒋世俊在从事架子安装工作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蒋世俊系农村居民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从事架子安装工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具体收入,故对其收入以建筑业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计算依据。本院认定原告损失如下:原告的误工费10517元(2013年度贵州建筑业平均工资36560元/年÷365天×105天=10517元,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日前一天从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9月21日)、护理费3402元(2013年度贵州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28224元/年÷365天×44天=3402元)、住院伙食费1320元(30元/天×44天=132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1320元、残疾赔偿金21736元(2013年度贵州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34元×20×20%=21736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500元、鉴定费1300元、后续治疗费94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2000元,合计52528.5元,以上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本院认为原告承担经济损失52528.5的百分之四十即21011.4元,被告承担经济损失52528.5的百分之六十即31517.1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光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世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31517.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蒋世俊负担266元,被告何光伍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太洪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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