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会梅、赵树忠、赵清新诉张宗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40
原告赵会梅,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赵树忠,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赵清新,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张成铖。一般代理。

被告张宗秀,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会梅、赵树忠、赵清新诉被告张宗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会梅、赵树忠、赵清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赵会梅、赵树忠、赵清新负担。

审 判 长  令狐克智

人民陪审员  王 良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先发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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