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开珍诉李开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40
原告李开珍,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黄建雄,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开权,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侯光洪。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珍诉被告李开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李开珍负担。

审 判 长  令狐克智

人民陪审员  王 先发

人民陪审员  王 良平

二○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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