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华与任永刚健康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40
原告宋朝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任永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朝华诉被告任永刚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朝华于2015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朝华承担。

审判员  汪 仕 兵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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