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建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翁明槐,重庆市綦江县人。
被告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石龙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谭代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明诉被告徐建军、翁明槐、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广明于2015年10月29日以被告徐建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广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广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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