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玉与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40
原告陈明玉,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苟家井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

被告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丁字口红花岗区供销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曾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玉与被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晨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玉撤回起诉。

审判员  夏冰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璐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