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诉陈韬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9
原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税远平,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杭燕,女,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官渡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正君,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特别授权。

被告陈韬,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陈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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