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玉霞,贵州省余庆县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侦琴。
被告张兴银,贵州省习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方德、安玉霞诉被告张兴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方德、安玉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方德、安玉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德、安玉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864 元,减半收取1 432元,由原告娄方德、安玉霞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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