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平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洪与被告何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世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邓世洪负担。
审 判 长 令狐克智
人民陪审员 王 良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先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小玲
")被告何平方,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世洪与被告何平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世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世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邓世洪负担。
审 判 长 令狐克智
人民陪审员 王 良平
人民陪审员 王 先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 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