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学勇,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明亮,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钟德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钟永进,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国诉被告张明亮、钟德君、钟永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凡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凡国负担。
审判员 令狐克智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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