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万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玉智,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志得碳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泉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毕富彬与被告唐万智、遵义志得碳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富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毕富彬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亚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