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秦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谭 万 宇
审 判 员 江 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 思 韬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琳(代)
")被告秦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谭 万 宇
审 判 员 江 明 海
人民陪审员 张 思 韬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琳(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