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江会,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方培勇,男,汉族,遵义县人。
原告曾维霞与被告李江会、方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维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曾维霞。
审 判 长 赵仲智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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