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39
原告刘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应明。

委托代理人李其琴。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 玉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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