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与张继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39
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余庆县松烟镇松烟村。

法定代表人苏洪大,系该村主任。

被告张继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继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张继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170元,减半收取1 085元,由原告松烟镇松烟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汪仕兵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甯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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