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诗静与贵州中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8
原告骆诗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温良友,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被告贵州中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东欣大道学府一号。

法定代表人贺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沁轩,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诗静与被告贵州中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诗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诗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995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余款2 795元予以退还原告骆诗静。

审判员  陈利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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