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安伟,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张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洪斌诉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7月9日向原告刘洪斌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18日9时30分,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强、第三人张丽、张超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辅智按时到庭后,至9时50分,原告刘洪斌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洪斌承担。
审 判 长 袁剑利
审 判 员 陈 钰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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