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祖辉,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娄方贵与被告彭祖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方贵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委托代理人陈波,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祖辉,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娄方贵与被告彭祖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方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娄方贵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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