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斌与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8
原告刘洪斌,男,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

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中山路68号7栋。

法定代表人刘文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 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108号太平洋商厦七楼。

委托代理人吴烨,公司员工。

被告张丽,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斌与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国贸拍卖有限公司、张丽、张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剑利

审 判 员  卢方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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