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影与王永碧、朱大华、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8
原告柳影,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永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朱大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朱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影与被告王永碧、朱大华、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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