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彩云,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永碧,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朱大华,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朱君,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影与被告王永碧、朱大华、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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