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刁孝娟
")被告丁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刁孝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