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群与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7
原告刘超群,女,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喻谁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遵义市中山路68号7栋。

法定代表人刘文章。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丽,女,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张超,男,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群诉被告遵义新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群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群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超群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方林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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