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忠友,男,汉族,遵义市人。
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雄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雷辉先与被告廖忠友、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辉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辉先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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