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胡兰,女,汉族,道真县人。
委托代理人韩非,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转英,女,汉族,道真县人。
被告李正锋,男,仡佬族,道真县人。
被告李正羽,女,仡佬族,道真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德、徐胡兰与被告隆转英、李正锋、李正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被告隆转英、李正锋、李正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了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认为其住所地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本案应由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
经审查,被告隆转英、李正锋、李正羽的户籍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即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本院认为,本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且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均在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隆转英、李正锋、李正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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