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恪立,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月华,男,汉族。
原告黄湘黔与被告周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湘黔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鑫杨
")委托代理人胡恪立,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月华,男,汉族。
原告黄湘黔与被告周月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湘黔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鑫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