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著强、陈德先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8-31 15:35
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该社员工。

被告张著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陈德先,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著强、陈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 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

人民陪审员  张思韬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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