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律兴,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吴凌峰。
申请人钟永与被申请人吴凌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吴凌峰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戴红伟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戴红伟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凌峰的价值35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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