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成,汉族,现已成年。
原告严旭与被告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严旭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亚雪
")被告曹成,汉族,现已成年。
原告严旭与被告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严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严旭承担。
审判员 李国政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亚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