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远君与吴大勇、张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1
原告吴远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向燕,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大勇。

被告张仁星,汉族。

原告吴远君与被告吴大勇、张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吴远君于2015年11月24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远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远君撤回对被告吴大勇、张仁星的起诉。

审判长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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