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在强,男,汉族,成年,遵义市人,下落不明。
原告王世仪与被告杨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在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仪撤回对被告杨在强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被告杨在强,男,汉族,成年,遵义市人,下落不明。
原告王世仪与被告杨在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在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仪撤回对被告杨在强的起诉。
审判员 张祖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