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萍与袁光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1
原告王萍,女,汉族。

被告袁光素,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袁光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郭鑫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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