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翔宇,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
被告赤水市葫市镇天堂村六组。
代表人吴思明,组长。
原告张翔、王翔宇诉被告赤水市葫市镇天堂村六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翔、王翔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翔、王翔宇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翔、王翔宇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张翔、王翔宇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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