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与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5:31
原告唐俊,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姚光友,务农,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与被告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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