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树华,男,汉族,1954年3月17日出生,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黎兴龙,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黎天书,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向学明诉被告余树华、黎兴龙、黎天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学明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学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学明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向学明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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